办公电话:023- 58197799                          中心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171号
重庆亲子鉴定-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
网站首页 机构介绍 鉴定范围 鉴定指南 标准法规 典型案例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机构介绍
机构简介
主任介绍
专家介绍
资质证书
资质荣誉
能力验证
办公场所及设备
新闻动态 您当前位置: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 >> 新闻动态 >> 浏览文章

手术成功,却变成植物人?

一场肾脏肿瘤切除术,却让患者成了植物人。追根溯源,竟发现是医院把麻醉药当成了镇痛剂用,医院是否应该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事件经过


2017年2月20日,重庆的周瑾突发左侧腰部胀痛,并呈持续性隐痛。在家人的陪伴下,周瑾来到当地的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发现周瑾右肾占位2小时,术前诊断为“右肾肿瘤:恶性?良性?高血压病?肝囊肿、胆囊息肉样病变”。


肿瘤切除手术顺利进行


2017年2月24日,医院安排周瑾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对周瑾实施气管插管全麻,将右肾肿瘤切除。周瑾的家人一直在手术室外焦急等待,直到医生告知手术顺利,周瑾的家人这才舒了一口气。

手术成功,却变成植物人?

术后患者却成植物人


术后周瑾被转入普通病房。然而,好长时间过去了,也不见其清醒过来,周瑾的家人便叫医生来看看是什么情况。医生检查后,立即将周瑾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2月25日下午5点左右,周瑾再次突发呼之不应,经抢救后送监护室监护治疗。此后,周瑾一直昏迷,呈植物人状态。明明是一台肿瘤切除术,为何术后周瑾却成了植物人,并且完全没有任何好转迹象?周瑾的家人多次要求该人民医院给出合理解释,但院方始终没有明确答复,而且拒绝对周瑾的状况负责。

最终,周瑾的家人无法接受医院的处理方式,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赔偿。


手术成功,却变成植物人?

司法鉴定,查出真相


2017年3月21日,重庆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重庆某司法鉴定所对该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其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上写道:“难以解释医院普通病房内盐酸瑞芬太尼用于术后镇痛合理性;盐酸瑞芬太尼为麻醉性药物,应由专业性麻醉医师开具处方,没有直接显示病房值班医师开具该药物及把控泵入剂量的合理性……”经鉴定,周瑾目前的伤残等级属一级,并且其终身完全依赖于护理。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给出的鉴定意见及目前周瑾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认为该医院存在过错,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手术成功,却变成植物人?

法院判决


该人民医院赔偿周瑾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营养费等各类损失共计582382元,因其之前先行支付10万元,抵扣后还需支付482382元。同时,根据周瑾的实际年龄、目前身体状况、健康状况等综合因素暂定护理时限、后续医疗费时限为5年,如5年后周瑾依然需要继续护理治疗等,则其可另行主张该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四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案件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案件判决分析 ◆因医疗关系,患者与医院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罕见。那么,一旦出现医疗损害的后果,就一定可以认定由医院担责吗?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的损害;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医务人员的过错。在上述案件中,首先病人因出现左侧腰部胀痛,呈持续性隐痛等情况到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医院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诊疗行为。其次,患者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再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医院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不排除周瑾目前植物生存状态后果与医院方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联,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方存在过错。以上几点满足了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最终法院认定人民医院应对周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于2006年经重庆市司法局核准设立的综合性鉴定机构(批准文号:渝司许字(2006)1号;许可证 号:500006052;组织机构代码78421761-0)。
重庆亲子鉴定,亲子鉴定,万州亲子鉴定,开州亲子鉴定,云阳亲子鉴定
版权所有: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171号  电话:023-58197799   渝ICP备16013582号-2